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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

作者:来源: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浏览:时间:2018-05-31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西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为本人、子女操办婚事,为父母、配偶操办丧事,适用本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对象操办婚丧事宜。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百日、生日、入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只能邀请近亲属参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授意或者接受他人为本人、本人近亲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操办。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准邀请下列人员参加:
  现任职岗位的管理、服务对象;
  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00人(按10人一桌共10桌);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150人(按10人一桌共15桌)。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应当从严控制规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违反本规定参加婚丧喜庆活动的人员,应提醒其回避,并拒收其所送礼金、礼品;收受近亲属以外的人员所送礼金(礼品折合)每人不超过200元。
  对无法拒收或者超过标准的礼金、礼品,应当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上缴国库。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厉行节约,倡导文明。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公物、公车;
  (二)组织7辆以上婚丧喜庆车队,或车队中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车辆;
  (三)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学校等公共场所大摆筵席或搭建灵棚;
  (四)其它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非部门负责人的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提前向本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如实填报《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或《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事前报告表》,说明办理事项、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规模和标准等情况,经本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结束10日内填报《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或《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操办丧事事后报告表》,经本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

学院副职领导、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操办婚丧事宜,事前、事后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如实填报事前、事后报告表,经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院纪委办公室备案。

学院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将婚丧事宜操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由学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礼品,一律收缴并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超过”、“ 以上”均包括本数。所指的“元”均以人民币计。

第十四条 学院普通党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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