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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作者:来源: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浏览:时间:2014-05-0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 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 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 号)、《关于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纪律的通知》(桂纪发〔2014〕1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接待对象包括:来校调研、检查、评估、验收、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兄弟学校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院工作无关或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应不予接待。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外出负责人应报请以学院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加强接待管理,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在校内食堂接待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校外接待的,由院长审批。学院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七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迎送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在适当的酒店或学院食堂安排接待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 人;超过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规定,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由学院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一条 不得超标准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如有特殊要求,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批。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人员须在5 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活动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或文件)、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出差人员报销费用须提供财务票据和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处不得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单次消费在500 元以下,且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的公务接待费经审核同意,可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财务处负责对全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院按规定公开年度公务接待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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